,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农业部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和,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农牧厅管理或由省农牧厅与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达,农牧业系统牵头组织实施的各类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中涉及的仪器、设备 材料招标.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 政策和规定,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农牧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于厅发展计划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三、核准农业各行业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四,组建和管理省农牧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五.会同行业处室组织跨行业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第六条 省农牧厅各行业处室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二 负责本行业同类型涉及较多县区 或建设单位.的打捆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三。负责推荐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人选。第七条、驻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各类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 检查,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对厅本级农业基本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三、指导农牧业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察,四,受理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核查处理。五.督办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第八条。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分工职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及监督检查.第三章、招.标,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涉及多个市县或建设单位的同类项目仪器。设备,材料采购总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批复中明确要求统一采购的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因环境资源条件限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二.受自然 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第十一条.符合第九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不宜进行招标的,三,农牧渔业设施设备专业性较强 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四,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招标方案、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预先说明理由 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范围 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二.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三,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第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在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时,对拟采取的招标方式予以明确、第十五条,经批复的项目,在招标时若要变动招标方式时,必须向项目批复单位出面申请变更,第十六条.招标必须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工作机构.全权负责招标活动、第十八条。委托招标的应选择有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第十九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涉及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中同类仪器 设备,材料的采购,厅招标办公室可根据实际确定一个业务处室或厅属单位为招标人,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写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三。接受投标文件,四,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五.成立评标委员会、六,组织开标 评标.七,确定中标人.八.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九.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签订合同.第二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1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二,监理招标条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获批准、三.施工招标条件,1,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已获批准,项目投资计划已下达,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有土建内容的项目.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1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获批准。2,实验室.设备库等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4.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第二十二条,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的能力,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自行招标、一 有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三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不具备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 且熟悉农业行业特点 曾承担过农业系统的招标代理机构、信誉良好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公开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发布预审公告。并严格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规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在一个项目中 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七条、资格预审结束后,要提出资格审查报告意见、经资格审查委员会签字后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批复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产品 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三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应少于20个工作日。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应控制在1000元以内。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所投标段合同估算价的1。5、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电汇。银行汇票等形式交纳 第四章,投标和开标,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递交投标文件、第三十六条.截止规定的开标时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拒绝.一,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二.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三。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予开标。按相关规定,另行组织招标、第三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人员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应当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 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 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第五章,评标和中标。第四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 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省农牧厅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直接确定,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参与制定招标文件的专家不得再推选为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丰富评标经验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评标工作,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 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 评标人员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七,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通知投标人,八.需要书面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十.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 并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报招标人、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 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逾期送达.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的签字,或印鉴,四。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 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信息及有明显标志的。五,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六。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八.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九、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十,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十一.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十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十三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从技术,商务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十七条 评标方法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 一般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低投标价法、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序、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五十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必须选择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按次序选择后续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 中标人应当按规定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第五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十五条、投标人对中标人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作出答复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 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 向管理或监督部门投诉,管理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五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第五十七条。因发生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同样情形,经审批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 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出在项目安排中给予制裁的建议.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或工程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监理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任务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的土建、田间设施。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的行为.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所需的仪器.设备,建筑材料等的供应单位的行为。第六十条,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2004年制定的 甘肃省农牧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六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