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甘肃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甘建价[2020]214号
  •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 甘肃省政务服务中心志愿者服务管理规范 DB62/T 4259-2020
  • 甘肃省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卫生防护规范 第2部分:商场 DB62/T 4113.2-2020
  • 甘肃省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DB62/T 2443-2019
  • 甘肃省民用建筑与太阳能光伏发电一体化系统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25-3112-2016
  • 甘肃省风电场测风塔气象数据观测规范 DB62/T 2969-2019
  • 甘肃省公路沥青路面热再生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3149-2018
  • 甘肃省岩棉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3074-2019
  • 甘肃省建筑抗震设计规程[附彩图附录] DB62/T 3055-2020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 12 08,来源 信息办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省,长,刘伟平,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 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 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依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六条、市 州。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土地等级发生变化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其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下列土地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税,一。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博物馆 图书馆、室,文化馆。站 美术馆。体育场、馆.医院 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免征 二、经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单位和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单位用地免征。三,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免征.四。廉租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五.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缓征,第八条、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免税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后应当纳入应税范围的 从改变土地用途次月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纳税人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5月 11月为征收入库期,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应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手续后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报送土地权属 面积 位置 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办理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