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 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 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 处置费用,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 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四 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五 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六。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