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餐饮废弃物管理第三十七条 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 饮食服务 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 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 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 运输 处置,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五 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六.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