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第三十七条 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 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 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 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 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 运输,处置,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处置 五 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六、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