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 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 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第四十一条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 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 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第四十二条 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 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 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 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三 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 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六。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