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1,04.02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和热用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 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依照本办法实行热计量收费、第四条、城镇供热计量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的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 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计量热价.热量调整系数 供热的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标准,按现行供热面积收费标准的百分比折算确定 基本热价,供热面积收费标准、元 平方米,30,计量热价、供热面积收费标准。元 平方米 70、供暖期的耗热量指标。KWh,平方米,对热力生产企业与热力输送企业之间的热计量收费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价以实际计量的供热量收费.第五条.热量调整系数是指为消除用户耗热量差异对热量表计量数据进行调整所设定的系数 用于消除用户用热单元因围护结构。材料和在建筑物中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实现用户热费的公平负担,居民热费的热量调整系数参照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 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取值表,确定,第六条 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成本监审制度,促进供热单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第七条、市建设局应当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城市供热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供热质量监督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市建设局应当指导供热单位逐步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建立包括用户热费 职工补贴。房屋建筑等基本信息的用户个人账户档案.实现个人账户热费网络化管理,第九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合同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中应包含供热计量装置管理 维护 更换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第十条、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供热费用。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已安装户用热量表和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用户 先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于采暖期前按时全额交纳热费,待采暖期结束后以热计量收费的实际发生额为准,实行多退少补,供热计量抄表时间为采暖期最后5天,热用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设施进行校验。第十二条,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第十三条.供热计量器具应经过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如热用户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可提出申请进行检定.检定费用暂由申请人垫付、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由热用户承担.热费按当前耗热量进行结算、若热计量表的准确性确有问题、则检定费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承担,供热单位以修正后的热计量表数为准重新核算热费。按规定实行多退少补、热计量表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计量表修复后继续按热计量读数计费 热计量表系人为损坏的。本采暖期热用户按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交费、热计量表由热用户自行负责修复,第十四条 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热计量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相关费用由要求改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