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9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建设工程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提高各类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 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协助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第五条.市 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在项目审批时进行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的必备内容,第六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依法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第七条、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二,占地面积较大.横跨不同地质构造单元区域内的城镇 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三、位于地震活动断层和活动性断裂带区域的重要建设工程,四,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重要建设工程、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四 水库.大坝和位于城镇区内或上游的拦水坝.水力,火力.风力发电工程。送变电枢纽工程及电力调度中心、五,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及其干线中的桥梁,中长隧道 候车楼 通信.信号 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六,机场及其新建和扩建的重要建筑物,七 广播。电视发射工程,包括差转台 播控中心。发射塔等 八。长途邮电通信枢纽工程.包括主机楼.中继站、微波通讯站 无线电台 卫星地面通讯站等,九 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的主要干线 储油,储水.储气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十,医院、疾控中心,血站的重要建筑 包括病房 手术室。药库、血库及重要医疗设备室等。十一,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办公用房及主要生产用房 全厂性动力设施,通讯调度。电算试验中心,监测中心、贵重仪器。仪表,车间以及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用房。十二.市。县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 消防等、和指挥机构办公用房。十三,高层建筑,坚硬、中硬场地,60米,软弱场地 40米,十四、学校教学、宿舍.楼。实验楼、室.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馆,中心.影。剧,院.商场、宾馆。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十五 贸易场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娱乐中心和集中连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十六、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预算,第十条.凡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甘肃省白银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确认表.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经市 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甘肃省白银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审批表,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十一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实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场地进行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受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 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内容 必须严格按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2005,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凡本市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必须持相应的资质证书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四.转借资质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五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保证工作质量。向委托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三。严格执行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四,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评审结果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交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的各类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八条,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全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或者停工处理意见。市 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于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地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宅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农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第二十条、市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住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于农村住宅和村镇公共设施等建筑,应当采取建设示范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住宅地震安全工程 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和村镇公共设施的抗震能力.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对在辖区内未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统一使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监制的审批表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2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1、56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