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6 第83号。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由人民政府和国有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施工、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 国内私人投资及境外损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标 由业主自行决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的和某些不适宜招标的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可不实施招标投标,不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 应通过议标发包,议标的具体办法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另行制订,第四条,市,区,县 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 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权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所属招标管理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市,区.县、建委及其所属招标管理机构应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 否决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四、依法监督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五。依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本市重点和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自筹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邀请计划,财政部门参加、共同做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工业,交通等部门应当会同建委.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并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正、合法,平等竞争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 由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业主为该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使用者,第七条,业主或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二,拥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 建筑经济管理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 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为组织招标.第八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批准建设文件 二 已按规定报建登记、三.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和依法办妥用地手续,四,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六,施工现场符合开工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可按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特殊专业工程等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按分部。分项招标、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 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向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含三个 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十一条、凡持有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含经过市经委资质认证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依本办法的规定 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等级相符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成为投标人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登记手续,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 公布招标信息,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五。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 技术资料。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七,开标 审查投标书,八,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九.将定标结果报招标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核、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邀请投资各方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按下列规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专业性较强的或大型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一.评标小组应当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或其他可行方式评定中标单位 评标、定标办法以及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应当众宣布,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应当当众启封。开标后不得更改 擅自更改的 招标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否决,二、中标单位评定后,经招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由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三,招标人.业主 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建委备案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投标人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确需对已送达的投标书进行更正。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提出。密封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视为无效 一 未密封的,二。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三、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十六条。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书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视建设工程投资额的大小确定 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投标人落标 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评标结束后退回 投标人中标。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后退回,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不退 招标人。业主.拒绝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应当给付中标单位双倍保证金、第十七条,投标人不得虚报企业资质等级.或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及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地规范编制.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大型的和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由招标管理机构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审核,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十九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直至开标、不得在开标前泄漏.第二十条,评标、定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 根据报价,工期,工程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技术措施。企业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并以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中标单位可按特殊专业工程或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建设工程要求的单位 并通过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的义务.中标单位应当对招标人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中标单位负责,中标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后,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再分包。应当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建设工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 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当实行施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定标完毕 招标人应当按中标价的4、中标单位应当按中标价的2。向招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缴纳的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人在建设工程管理费中列,中列单位在施工管理费中列支、招标管理机构收缴的招标投标管理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应当给予处理 一 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按规定实行招标的、建委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银行不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底的人员泄漏标底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投标人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的.由建委责令退出投标,并取消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三至六个月.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 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委招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不服从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