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衡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开发区.滨湖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衡水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备案和安全文明措施费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监管范围,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其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 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监管程序。1,最高限价备案。发包人招标前,向备案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资料,备案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查验意见。出具,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意见书,发包人持 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意见书 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未办理最高限价备案的不得开标,2,竣工结算备案、发包单位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查验,出具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意见书.发包人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意见书 到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事宜.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3,安全文明措施费核定。承包方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领取,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申请书.会同工程发包方按工程实际发生内容据实填报 双方无异议,并加盖公章、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颁发,核定通知书,作为办理工程结算计取该项费用的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主城区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尽快设立相应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以确保造价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请各县市住建局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相应管理机构.人员落实情况报市造价站、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