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文 2016。148号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鸡公山管理区.南湾湖风景区 上天梯管理区 羊山新区 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信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信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日.信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 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清运。科学处置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支持用城市建筑垃圾回填利用。堆景造山。绿化造林和再生产品开发应用等,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用于市政道路 河道.公园 广场及其他市政工程建设、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编制本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及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纳入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辖区政府 公安,交通、住建.环保,国土.规划、物价。房管、财政等部门要落实相应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核准,依法查处转让,涂改。伪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和车辆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文件行为 负责依法查处私拉乱运 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 监督指导清运处置经营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开展资源化利用工作 积极进行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负责核准清运处置经营服务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必须公司化管理,加装机械全密闭装置及卫星定位系统。纳入监管平台,对严重违规违法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取消运输资格、公安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办理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 对未公司化管理的运输车辆予以查处,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路面交通安全管控,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无牌无证,套牌.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及超高、超载等违法行为、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 涉黑。涉恶势力的打击。会同有关部门取缔非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负责建立具有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审验绿色通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建筑工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政和房建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要求 重点查处未设置施工围挡或围挡不规范、出入口道路未硬化 无车辆冲洗设施或变相设置冲洗设施等行为、负责房建工程围墙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无资质的企业及无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开展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行为、将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管理和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情况纳入 文明工地。考核内容,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政策,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运输车辆查处 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运输,污染损坏公路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建立本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环保部门负责会同公安。交通 城管等部门查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气超标排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用地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监管账户的设立,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加装密闭装置.卫星定位系统进行奖补。鼓励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物价部门依据有关法规 及时核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运输费 处置费、收费标准。并适时公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收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加装机械全密闭装置相关技术数据,积极申报配合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负责建立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大数据监控平台,配合相关单位对管理软件及车载终端维护保养.功能升级,辖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场地平整管理,督促建筑工地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负责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的选址,建设 管理,按规范建设辖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第二章.申,报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 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发放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的 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三章,收,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建筑垃圾 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第十一条。社区居民 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在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作业前 应对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程度进行判定、在正常施工情况下应对拟作业的土方事先采取增加湿度等处理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 多余土方应及时清运出场、现场需要回填使用的土方应进行表面固化覆盖 第十三条、出现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必须采取防扬尘应急措施.且不得进行土方开挖,回填 转运作业及工程拆除等作业.第四章、清、运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将清运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工程发包给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资质的企业。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程交给未经核准从事的企业或个人、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方要将垃圾处理费.包括运输费。处置费、纳入工程预算,并预交到监管方开设的专用账户,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经产生方,监管方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本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监管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经营服务企业应当具备承运条件、运输车辆必须公司化管理。安装全密闭机械装置及卫星定位系统,纳入监控平台.第十六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经营服务企业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受监管平台的调度,第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经营服务企业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不准超期使用、不得租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九条,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经营服务企业应当将城市建筑垃圾运送到辖区政府指定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其他任何地方不得倾倒 第五章,消,纳第二十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由辖区政府统一规划,选址 建设和管理。临时堆放点应由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与土地产权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持辖区政府意见。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备,第二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具备下列条件、一,完善通畅的道路.二 有场地平面图 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 照明,消防等设施。三 按规定采取封闭措施.必须有洒水等防扬尘措施,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六,具有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 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便于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 规划开发用地需要消纳城市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统一安排调剂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 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入场的城市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 建设单位、土地所有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 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城市建筑垃圾行为的,建设单位.土地所有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行为之一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