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理。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和中性评估工作的管理.主要职责是,1 组织待评估的科技计划项目,2,确定评估专家的资格标准.组建由计算机管理的专家库,并根据情况对专家库做出适当调整,3。确定中性评估的指标体系、下达评估委托书 4,审核项目评估专家名单,5、核拨项目评估机构运作的经费并提供有关条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6.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检查和监管,7,接受评估委员会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8.其他需市科技局决策和协调的有关重大事宜,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工作的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评估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评估专家库的管理,2,接受市科技局的委托,商市科技局确定项目评估专家名单,3、聘任项目参评专家、4。组织项目的评估工作及与项目评估有关的调查活动。5,综合专家评估意见及调查结果.形成项目综合评估报告提交评估委员会,经审定后报市科技局。6 接受市科技局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中性评估实行评估回避制度,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参加评估,避免近亲评估或恶意评估,第十二条。评估工作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评估委员会从市科技局拨付的评估专款中列支、不接受被评单位的馈赠.第十三条,项目评估过程中因故对参评专家进行的调整 报市科技局核准后由评估委员会做出,第十四条。为保证项目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市科技局将对项目评估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将责令评估委员会予以纠正或中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