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各县必须按质 按量,按期完成州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小。里程短,技术相对简单.属政府应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实施中应简化审批程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快速 健康发展.第十条,通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一,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与审批,各县按当年的建议计划项目以捆绑打包的形式,直接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代项目建议书 报州交通局进行审批。二,施工图设计编制与审批 通达工程按照一路一图的要求进行测设.可按照简易设计进行.但必须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设计由州交通局进行审批 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第十一条.设计文件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或降低技术标准,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原则上执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6、年第7号令.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给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要求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由各县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报建并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通达项目的检查、指导、验收等工作、州交通局随机进行抽检,第十五条,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度要求 通达工程按照年度计划捆绑报建、由项目法人负总责.每个项目.一条公路,需指定专人负责、责任必须到人,第十六条,通达工程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管理、在每个通达工程项目的起点设立公示牌。公示牌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额 从业单位 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监督电话、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