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各县必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州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小、里程短.技术相对简单,属政府应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实施中应简化审批程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第十条,通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 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与审批,各县按当年的建议计划项目以捆绑打包的形式.直接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州交通局进行审批,二、施工图设计编制与审批.通达工程按照一路一图的要求进行测设。可按照简易设计进行.但必须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设计由州交通局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或降低技术标准 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原则上执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给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要求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由各县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报建并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通达项目的检查,指导,验收等工作.州交通局随机进行抽检。第十五条,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度要求,通达工程按照年度计划捆绑报建。由项目法人负总责.每个项目、一条公路、需指定专人负责.责任必须到人,第十六条、通达工程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管理,在每个通达工程项目的起点设立公示牌。公示牌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投资额.从业单位,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监督电话。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