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各县必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州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小 里程短,技术相对简单、属政府应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实施中应简化审批程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健康发展、第十条。通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一,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与审批,各县按当年的建议计划项目以捆绑打包的形式,直接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州交通局进行审批.二、施工图设计编制与审批,通达工程按照一路一图的要求进行测设。可按照简易设计进行,但必须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设计由州交通局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第十一条.设计文件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或降低技术标准,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原则上执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给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要求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由各县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报建并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通达项目的检查,指导,验收等工作,州交通局随机进行抽检,第十五条,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度要求.通达工程按照年度计划捆绑报建 由项目法人负总责。每个项目,一条公路,需指定专人负责,责任必须到人 第十六条、通达工程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管理、在每个通达工程项目的起点设立公示牌。公示牌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额、从业单位.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监督电话。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