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办法。文政办发 2002.270号、第一条.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防震减灾目标的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进行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和地震小区划等专项业务、第三条 州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计划。建设,经贸,交通 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包括.一。生命线工程。1。州、县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大楼,2 城市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的调度控制工程及主要管道干线枢纽工程,贮水,贮气。贮油工程.3,州、县医院的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 血库,站,急救中心,站。二.重要公共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大中型会场。商场 宾馆,招待所。州,县级学校的教学大楼。宿舍楼,三.重要工程.1。公路的大,中型桥梁和中长隧道,立交桥。高架桥和交通枢纽汽车客运站、2,机场的跑道,候机楼。航管楼。3.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电发站厂及其变电站,6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4 州,县的广播电视中心和发射台,5、州.县长途电信枢纽和电信主机房工程.四 其他工程、1,公安 消防,金融,信息中心等单位的主体工程,2、中型以上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设工程.3、中型以上化工.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设工程 4,中型以上糖业,水泥,制浆,造纸,洗涤剂等生产企业的主体工程、5 烟叶复烤企业的主体工程、第六条.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是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灾害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1 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工程.大中型水库大坝。2.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的生产车间、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工程和设施 3 大中型矿井及其配套工程,第七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筑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必须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评价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预算.第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经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 第九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按照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价格、的通知,财综 2001、94号文件、执行 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十条、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并由地震,计划 建设部门负责日常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或者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二,有关建设单位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或者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仟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一,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没有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没有经过州或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的.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