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防雷减灾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德宏州气象局,以下简称州气象局,是德宏州气象主管部门。在云南省气象局和德宏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德宏州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各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德宏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建设。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 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 石油 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厂矿企业.金融证券,酒店宾馆.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德宏州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应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禁止无证。挂靠或超出等级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 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第八条,根据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德宏州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气象主管部门授权有资质的州和县市避雷装置检测中心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避雷装置检测中心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第九条 申报审核的防雷工程。气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作出不予设计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部门的施工监督和技术指导.第十一条、审核的防雷工程及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避雷装置检测中心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申请防雷工程验收,防雷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并取得相应防雷检测资质和省气象局的授权后 按照核定的检测项目的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的检测机构可以接受防雷工程建设 设计,施工单位的委托、为防雷工程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一次 检测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居住物业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三层以上 含三层,高度大于10米,含10米,的高层住宅,应当通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测。3层以下的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检测。第十四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业务结束后,应当出据检测报告通知委托单位,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委托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第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开展检测工作,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应当科学。公正、准确、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并以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或者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第十七条 德宏州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防护的科学研究和防雷技术的推广,应用,第十八条,德宏州区域内街道.乡 镇,和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因遭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同时报告州气象局或者所在地的气象部门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级气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工作.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州气象局或者有关县市气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发生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并依法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一,防雷减灾管理。对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 施工监督 竣工验收、定期和不定期检测以及日常维护等工作,二,防雷工程、雷电防护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能 具体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 由接闪器 包括避雷针,带 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它接连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它接连导体线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浸入 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三 防雷装置。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浸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它接连导体的总称、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德宏州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