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 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 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