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 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 已经2007年1月19日市政府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组织实施。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 合理控制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安排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计划。对城镇年度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商品住房年度开发建设计划,于上年度11月底以前报市政府核准后公布实施,2007年度市中心城区.浔阳区,庐山区,九江开发区。下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计划总量控制在140万平方米。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不包括拆迁还建房,不低于年度商品住房上市总量20、比例的要求 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于当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部分用于廉租住房。2007年度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为28万平方米。面积以年度商品住房上市总量20,核定.严格控制企业集资建房。少数企业确需集资建房也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其中80。用于解决该企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用于社会经济适用住房。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 利民的原则,选择用地条件较好,交通便捷的地段 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四.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以二室一厅和二室二厅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按80平方米左右控制,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中心城区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76平方米,可适当安排一部分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一室一厅户型.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建设质量和小区环境上不低于同期上市普通商品房建设的标准。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 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 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六.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以下方式建设.1,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直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2。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政府划拨土地、按规定减免规费 限容积率 限户型,限价格、公开招标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3.鼓励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部分按规定减免规费 其开发项目可减免一定比例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并再核减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对应比例,4。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定量合建开发建设模式.在土地挂牌出让时 设定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明确该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七 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以当地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标准来计算、中心城区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不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的50。2007年度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1200元 平方米,今后每年根据上年度消费品价格总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商品住房价格指数等因素调整 并于当年元月份向社会公布 各地应按省政府总体要求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 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按照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由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项目进行核定后向社会公布,九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征中小学基建附加费,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政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 防雷设施验收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十,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市区城镇户籍满5年以上,2,符合当年度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 3 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已婚或离异带有子女,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户主年龄50周岁以上。残疾人,烈军属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各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结合实际制定,十一 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确定、并于当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2007年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6191元 各地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十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的、3,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向公务员出售、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程序.十三,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 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 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采用 五道程序。四道把关、三榜公示,方式供应。五道程序,个人如实申请、社区评议推荐,街道受理初审、区政府复审、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和检查监督,四道把关.社区把好评议推荐关,街道把好初审关.区政府把好复审关,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好审定和检查监督关,申请人凭实际居住地社区的推荐证明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登记表.并携带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负责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初审.区政府组织复审。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三榜公示、1 第一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完毕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有异议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 2,第二榜公示,区政府复审完毕后、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编号当年度有效,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第三榜公示,公开摇号确定后 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网站、九江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电视现场直播公开摇号的方式予以确定,公开摇号时邀请公证人员,申请代表参加,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 受理信件投诉,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 对摇号中签的申请人,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户型标准、持有准予购买通知单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选购,逾期未选购的 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严禁炒卖房号 一经发现取消购买资格.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程序、十四,负责审查的单位可以通过邻里访问 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以及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申请人不配合调查的、取消申购资格,十五,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覆盖面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 降为20。并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自愿原则.五。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十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2007年中心城区启动二期廉租住房建设、解决400户特困家庭住房困难、各地也要安排一定规模廉租住房建设.中心城区争取三年内,各地争取五年内解决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城镇低保户的住房困难.十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原则。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以上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不得挪作他用.十八、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房源、各地可采取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小区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中心城区用于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资金每年安排885万元.六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监督管理、十九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会同民政,街道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建立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联网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 已购买家庭和已租家庭的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二十。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 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购表中所有成员姓名,国土资源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原租住的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收回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如需出售、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收购.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二十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严禁用于商业性经营 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和出租、一经查实。由政府原价收回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二十四,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租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书和土地用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标准的违法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租给廉租住房的,由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二十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租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取消其购,租,房资格,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廉租住房。对已取得的住房立即追回。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二十六 对审核不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自责任.二十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作为专门管理机构。增配必要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内增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以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 二十八、各地应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力度 市政府把控制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年年初由市长同各地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年底由市房管.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组织检查考核.突破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控制计划或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达不到年度商品住房上市总量20 的、市政府将取消或减少其下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安排。停止转移支付,各项补贴和建设资金拨付、并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经济适用住房达不到年度商品住房上市总量20 的部分应在下一年度补充完成.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房管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规划、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积极做好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有关工作 监察部门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三十。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供水.供电,供气 通讯.金融等单位和社会各界要关心,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积极做好服务,主动解决问题.努力降低成本 供水。供电.供气应送达用户终端,共同帮助中低收入家庭和低保户解决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