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行为,强化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暂行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等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 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 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第四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分为直接认定和评标委员会认定两种。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直接认定属串通投标行为,一、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二,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三,中标人同时以 协作费.或 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四 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六、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七、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九、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串通投标行为。一。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 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不出计算依据或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且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的 二,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标雷同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综合单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预算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的。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九,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十,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在黄山市建筑市场给予不良记录、第七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依法向招投标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第八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和黄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