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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建设更加适宜居住的北方山水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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