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与集中供热有关的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和年度供热计划 并组织实施。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四、负责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及办理配套设施审批手续,六 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环保,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远近结合 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第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同步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时.必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私自建设和改造小锅炉房、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房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须采取措施 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逐步淘汰。凡有条件可实施多家联片集中供热的,由供热单位统一使用各单位的热源和热网建设资金。实行集中供热 确属集中供热热源不足。不能联网 并网的单位,须经供热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新建锅炉房、第九条、凡是集中供热单位.均应到供热行政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按年度供热计划签定有关合同。集中供热单位与用热户签定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暖期 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等。第十二条、本市城区供暖期为10月25日至翌年4月10日 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其它建筑的室内温度和工业用热温度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科学地调整各线网的热负荷,保证均衡稳定地向用户供热、对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和运行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第十四条,集中锅炉房系统,从热源点 站。至用热户进户阀门.含阀门井,产权为集中供热单位所有,并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阀门井至用户庭院。室内的采暖设施产权归用户。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第十五条、申请用热单位必须向集中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用热范围。供热参数,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采暖系统图等资料.第十六条。用热单位和个人要做好防寒保温措施。爱护供热设施.遵守有关供热规定、配合集中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工作。未经供热部门批准。用户不得擅自增加供热设施和热负荷,第十七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设或改造内部供热系统 并向集中供热单位提供有关竣工和验收资料、第十八条,用热单位在每年供热前必须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冲洗,打压、经集中供热单位按规范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十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开,关热网线路上的阀门、不得增挂暖气片.安装放风阀,泄水阀,严禁窃水放热 第二十条、集中供热的管网及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拆除,移动 不得压埋地下阀门井和管沟、不得向阀门井和管沟内倾倒污水 垃圾、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热力网1、5米范围内取土,植树和堆放任何物品.凡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基建的单位必须到集中供热单位进行会签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用热户所有供热设施应按照集中供热的规范进行新建和改建,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费标准由供热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热费收缴,单位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居民采取职工单位代扣的方式.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上门收缴,确定供热价格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凡负责小区居民二次供水的供热单位,要在确定热价的成本中纳入该项费用、第二十四条 用热户必须在供热运行期前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月缴纳的方式缴纳供热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未按期缴纳热费按每日3,交滞纳金.第二十五条、供热面积按建筑物实有建筑面积计算 用户室内净高按3米计算收费,高于3米每增加20厘米按增加10。供热面积计算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5倍收费.营业用房,车库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7售收费,施工采暖用热按用房性质热费标准的2倍收费.第二十七条,用热户变更须到集中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原用热户承担热费.原用户撤消或寻不到者,由新用热户缴纳热费。并承担欠缴热费的滞纳金。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但已签定供热合同的建筑物。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热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二.毁坏和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三.对供热设施及设备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而造成损失的、以检修记录为依据。四 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增加供热量的.五、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 六.私自乱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他设备的.七,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八,阻挠或影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及检修作业的.九,在埋设供热管道的地面上新修建筑物、堆放物料等.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