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若干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若干规定.业经2005年7月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祝业精、二。五年七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 做好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双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双阳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当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状况,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步骤、拆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和拆迁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事项,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金额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地点,面积,数量以及对特殊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措施,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或者拆迁方案.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审查合格前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四条.在拆迁项目批准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足额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对资金不足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视为自行废止,第六条.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变更,解除拆迁委托合同的.应当自变更、解除拆迁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拆迁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和业务培训.对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拆迁工作人员发放拆迁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第八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在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协商共同选定1家拆迁估价机构 拆迁人和半数以上的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选择了同一拆迁估价机构的,应当视为协商共同选定。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推选5名抽签候选人、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在候选人中投票确定1名抽签人.抽签人应当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抽签确定拆迁估价机构,第九条,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将每户的初步估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有异议的,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对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 方法。参数选取 计算过程和结果的产生做出解释。对需要复查的 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公示期满后 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将整体估价报告和每户估价报告提供给拆迁当事人.作为拆迁补偿 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报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第十二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受理裁决申请和做出裁决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后,应当告知拆迁人验收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者裁决书等向公安,邮政 电信,公用事业。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 电话迁移。供水,供电.煤气,低保 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需要原地就学的,可以在原学校就读、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 需要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由学生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拆除。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工程形象进度回拨,实行货币补偿的 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回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工程基础完工回拨20 主体施工每完成1.3工程量回拨10,工程封闭回拨20,工程竣工回拨20。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全部利息返还给拆迁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由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申请拨付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金额购买房屋或者选择产权调换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第十八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特殊困难户需要房屋安置的,应当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证明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生活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对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重新核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地段和成新标准、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建筑成本购买产权.第十九条。对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暂停办理前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一次性补助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营业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二 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营业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金额的8、补助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营业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金额的6,补助.对能够提供完税证明、含减税。免税,经营期限在1年以下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1.增加补助。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 含1年、3年以下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3、增加补助,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5,增加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不发放停产停业补助费.第二十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每户300元标准在搬迁时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第二十一条,对实行产权调换自行安排住处的 在过渡期限内 临时安置补助费,含采暖补助费 根据过渡期限.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一。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6元。二、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7元 三。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8元,过渡期限是指从被拆迁房屋交付验收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期间,第二十二条,实行货币补偿的 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含采暖补助费.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搬迁时一次性发放3个月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每6个月发放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因拆迁人的责任 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 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迁非住宅房屋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停产停业的 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所经营种类和所处土地类别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具体标准按照下表执行,单位,元。平方米,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时一次性发放3个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停产停业补助费每3个月发放一次 每3个月的第1个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发放、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