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设工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相关政策,规范等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 市政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 园林绿化等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用地 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核实及相关管理工作,市房管、人防。消防.教育。民政 商务。公安.环保。环卫 安全。宣州区政府等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工程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市政、供水,供电 燃气、通信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受理及许可情况应在现场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求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分期建设的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 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配套的涉及到教育.社区、物业.人防。环卫等设施已通过建设、教育、民政、人防,房管。商务。消防,环保 安全 环卫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设计条件,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放 验线单。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停车.出入口及包括建筑密度。绿地率 容积率等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2 建筑物分幢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 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3 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4,基地内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工业项目及其它非民用类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可参照执行.2。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 管线工程实施范围。2.道路,含桥梁。地道 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及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人行道标高、标准横断面.3,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 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 4,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 尺寸.5 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合同原件供核对,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 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 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方案相符,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内容,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教育、社区.商业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地上、地下 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 技防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六、建筑功能 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照明工程。核查建筑及场地夜景照明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八 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及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九、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第九条、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 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三 管线平面布置 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综合管线.道路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 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核实意见、三,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人防,教育,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四。建设工程涉及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