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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4月10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六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科学安排.统一调配。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 方可处置,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遵守建设单位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的 文明施工合同.已核准的处置车辆要有明显标识,第七条。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 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 碾压 除尘 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十二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 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 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 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确定专人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处置建筑垃圾车辆的管理。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应实行定人 定岗。定时,定路段、定责.建筑垃圾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文明执法。秉公办事,第二十一条,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三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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