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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 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用水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下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 环保,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环保.地质矿产、城市供水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城市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市环境保护,卫生,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进行监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告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下称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及时公告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抢修完毕后。供水企业对损坏设施应及时修复、第十二条 用户自行投资建设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维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 箱盖完好.无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三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的分布情况、并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城市拆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 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第十五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消防专业规范和有关技术规范、公共消火栓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安装.安装后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交其使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检查,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修复 除消防执勤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五 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接地导线.六.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政府授权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保障城市自来水的不间断供应.不得随意停止供水。二,确保城市自来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三,符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协会提出的有关供水服务标准 四、确保城市消防用水.五、完成其他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务.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应当按规定定期公布.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规定。并应当在使用前按照国家、行业发布的有效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供水管网图。应急供水方案等资料,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 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 设施维修等原因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缓解生活用水矛盾,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的计量水表按规定进行检测 更换和维修。确保水表的准确计量 集中抄表系统应当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建设计划及供水水质,水压和水量等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 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其委托抄表收费的单位应当对自来水用户实行计量到户、对新建住宅应当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对已建住宅应当按规定进行计量到户改造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逾期未交纳水费的,承担供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市有关单位委托.在向用户收取水费的同时。收缴污水处理费 并按时上缴财政专户。第二十八条。用户应当配合城市供水企业的抄表收费工作.用水单位内部具有不同类别混合用水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通知用户限期安装分类水表、逾期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第二十九条,用户对计量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申请校验,校验合格的 由申请方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数缴纳水费,校验不合格的 由被申请方承担校验费和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水费.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第三十条。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车辆清洗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江,河,湖泊和再生水 对确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实行装表计量。并按规定缴费.第三十一条。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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