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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业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月31日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委托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市,县级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水务。经济、财政 质监 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 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土。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预拌砂浆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 企业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 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 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鼓励家庭装修过程中使用干拌砂浆。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 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三 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一百吨的 四、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五 其他特殊情形的.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适用下列规定、一,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造价。三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 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审查,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六。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的结算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 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当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 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 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在市区二环路以内运输时。应当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行驶证原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大型施工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通行,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使用预拌砂浆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十八条,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超载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预拌砂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合政办、2011.26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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