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 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 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 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 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 根据本市发展规划 会同规划,计划 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各区 镇 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第六条,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 的基本政策,采取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收费的原则。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运送生活垃圾至处理场.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第七条.环卫管理部门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收集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清洁员对背街小巷,居民区道路垃圾的清扫。收集,第八条,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达到容器化,密闭化.卫生化 各区、镇,应织街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 企事业单位,市区水域船舶及沿岸单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第十条,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乱倒乱堆、2。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及废旧家俱等大件废弃物。3、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周围焚烧杂物、第十一条。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定时、袋装.分类收集,第十二条,多.高层建筑物必须设置垃圾管道 管道底层设专用垃圾间 管道须高出屋面1米以上。并设置挡灰帽,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设置倒口间,倒口应有挡尘防臭装置。垃圾管道卸口装置应封闭性好.无滴漏,撒落。第十三条、占地面积在两千至三千平方米的集贸市场。应设一至两座封闭垃圾收集容器,大中型菜市应设三至四座,并派专人收集,清理。第十四条,零售摊点必须自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并按规定向环卫部门交纳清运处理费用,第十五条 医院,科研、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收集于专门设置的密封容器内.并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第三章,生活垃圾清运、第十六条。民办清洁员应及时将背街小巷.楼群垃圾通道与垃圾箱内的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 不得乱倒或久拖不运.第十七条,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实行密闭运输。人力垃圾运输车由环卫部门统一制作。第十八条,集贸市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的各类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该单位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场所,也可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有偿代运.第十九条、垃圾中转清运由市环卫处指定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日产日清、车离站净,第二十条、凡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市环卫处进行资质审实行生活垃圾排放许可证制度。第四章,生活垃圾处理.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贯彻、减量化 无害化.资源化,的方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处理手段 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负责对生活垃圾实施卫生填埋,高温堆肥 焚烧等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三条,运送生活垃圾的车辆进入垃圾场后,司乘人员应听从场内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倾倒、自行清运生活垃圾或从事经营性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标准向垃圾处理场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接纳生活垃圾,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生活垃圾直接施用于农田,菜地等、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工业,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动物尸体,须按国家规定单独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市环境卫生监察队伍按有关法规对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制止 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九条、在治理生活垃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市环卫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 100元罚款.一。在垃圾容器外乱倒垃圾的.二,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杂物,或倾倒污水。粪尿.大件杂物的,三,零售摊点无垃圾收集容器的,四,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泼撒。飞扬的、五、进入垃圾处理场所的车辆不听指挥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环卫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00,2000元罚款,一、单位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设置不合格的。二、高层建筑未设垃圾管道 或垃圾管道不符合标准、三,未经市环卫处批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清运,处理的,四,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与处理设施的 六,乱倒垃圾或私自将垃圾运往非指定地点的,七,私自接纳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肥东 肥西,长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各项费用的征收,根据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