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确保工程有人管,有人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2005年以来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深井工程,不含城市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县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级水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 移交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可成立供水管理站或者委托相关站,所管理 每处工程可由所在村委会成立管理小组。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筹集 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审计部门负责对维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电力部门提供可靠电力保障、落实最优惠电价 第四条,市 县,区、两级财政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人员经费,每处工程按照1名专管员和3名收费员。专管员每人每年2000元.收费员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执行,二,维修经费。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每处工程按照工程规模在2000人以下的每年5万元 2000人以上的每年7万元维修经费标准执行,第五条、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筹集维护资金 县 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节余资金可纳入维护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按照专款专用 专户专帐,统筹使用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使用细则.负责维护资金日常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按照,鼓励使用。减轻负担,的原则、实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基本水费每户每月5元、基本水量每户每月4吨.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本辖区内的基本水费,基本水量、基本水费不得超过每户每月5元.基本水量不得低于每户每月4吨 超出部分实行计量收费.由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收费标准申请.县。区。物价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小组,负责收取,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产生的电费.节余部分可以用于工程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奖励,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工程的运行维修提供技术指导.乡、镇 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管员,收费员的职责,定期对水量,水费.维护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鼓励采取租赁、承包。特许经营等形式。进行市场化经营,通过BOT等市场化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明确国有资产投资总额和占有比例后 由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与投资者签订供水协议.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率纳入全市民生工程单项考核内容,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供水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解聘。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 致使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三.贪污挪用水费,或者有其他以权谋私行为的,四、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一条.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