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淮南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0年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曹勇,二 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淮南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以用为先,依法处置、分类处理、集约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批准闲置土地方案。协调、处理闲置土地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 建设,监察.财政 房地产.环境保护.土地储备等有关部门和各开发 园 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与处置工作。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闲置土地档案、及时公布闲置土地情况、跟踪监督闲置土地利用情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监察 财政 房地产,环境保护.土地储备.人民银行等部门及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建立闲置土地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园.区管理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应当就项目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投资强度、投产时间。收益等内容及违约责任作出具体约定 第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必须载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增值地价收取标准及违约责任,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未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违法行政行为造成项目动工迟延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 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的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经审查属实,该期间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土地使用权人动工迟延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 因规划变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暂停审批造成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完成拆迁或者修建基础设施工程。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三,因土地权属争议致使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四、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造成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就土地的利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按要求提供经批准的规划 已完成投资额的证明和土地他项权利情况等相关证据和材料。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应当制作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设立抵押权的.同时抄送抵押权人、闲置土地因涉案正由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执行中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同时抄送负责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第十四条.土地闲置不满一年的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当按土地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未按期动工 竣工的 按照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用地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二、申请由政府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5日内未选择处置方式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在缴纳土地闲置费.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缴纳。后,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一、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当按土地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未按期动工.竣工的.按照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用地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二,申请由政府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5日内未选择处置方式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在缴纳土地闲置费。房地产项目还应当缴纳增值地价。即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后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一,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未按期动工.竣工的。按照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二,申请由政府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5日内未按照前款规定选择处置方式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土地使用权人选择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并征求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动工限期为,土地闲置不满一年的,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土地闲置满两年的,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协议收回闲置土地的 土地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土地价款、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依规划经批准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按审计的重置价格给予相应补偿,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条件后。依法重新确定使用权人、新建项目在选址时、应当尽量利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采取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减少供地面积。退还相应比例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前期开发建设投入,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重新批准开发建设、四,政府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政府将土地收回.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或者在土地使用权人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有关县,区.开发 园。区。政府部门应当逐项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整改解决措施和办理时限、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确定专人、对整改事项进行督办,第二十一条 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调查立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涉嫌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询问、并对闲置土地情况进行调查,勘测,二 告知与听证,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并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三。决定.报经批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四 送达与执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抵押权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应当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城乡规划 建设 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 被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之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第二十三条,被认定的闲置土地在依法处置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被认定有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新建项目用地申请,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已实施主体工程基础部分施工、二、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和规划条件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 三。开发建设的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权人已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四.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权人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五 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已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六、中止开发建设是指已动工后停止建设、中止开发建设的连续时间依照施工许可证认定、第二十五条、因行政区划调整存在遗留问题和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产生的国有闲置土地。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置。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