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曹勇,二。一。年六月一日,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城管执法,公安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 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二 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 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第七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承揽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工作.第八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 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第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下列违法建设必须拆除。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四 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六 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违法建设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十二条.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措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规定.一,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 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五、经依法公证后,实施强制拆除.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组织直属机构.配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第十三条。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 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拆除、第十四条。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违法建设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 有权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受理的举报经查处属实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县 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列入目标管理,县 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相应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的 扣除专项经费 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负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 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四、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等形式代替的,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水 电服务的.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 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