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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理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 含三县。郊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 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的原则。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施工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基础设施工程,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监理,第六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并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名称.监理范围和目标及监理权限 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七条,建设单位根据需要 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等全部阶段的监理 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每个阶段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 委托国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应当同时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第八条、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项权限.一 开工 停工,复工 返工等监理指令的发布权、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审查建议权,三.工程施工质量否决权,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七 撤换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权.八,应当授予的其他权利,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内容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第九条。实行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制度,设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条。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外埠及省属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核验其资质等级证书的真实性。受理登记备案的部门应自收到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发给登记备案证明、未经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外埠和省属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境外工程监理单位到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经济实体或有参股、控股权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否则。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承揽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业务。二。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三、出借,出租工程监理资质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第十三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 并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注册单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工程监理单位的各类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供职 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合伙经营,中介推销或进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活动,第三章,项目监理。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时、应组建监理工作机构、建立监理工作责任制。监理工作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技术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建设单位备案.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跟班监理,重要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程序 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 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单位改正、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第二十条,实行监理的工程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建设单位代表 被监理单位代表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在合同中约定.监理费用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监理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市 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未经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擅自在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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