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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建设部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铜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 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已连续六个月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按照全市城镇居民当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执行,2007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13m。sup2。人、全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三种。即,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 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第六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测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 多渠道筹措的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省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的配套资金、二 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区 县房产管理部门每年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 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物业管理及货币补贴的发放等,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费用由财政部门负担,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 管理费用等费用的余额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四。按全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六 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筹集的各类资金统一存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内.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腾空的直管公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 全市每年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中安排10、作为廉租住房、六 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条,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属于采煤沉陷区.滑塌区整体搬迁范围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列入全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三、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四.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第十一条.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统一由市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单独登记 严格管理.严禁将廉租住房改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外出售 不得将廉租住房改为直管公房对外出租 第十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已经按市,区,县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购买了廉价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第十四条。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购买旧公有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暂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第十五条。政府出资兴建或购买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第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坚持申报、审批.公示,退出制度.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所在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材料,三.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现状证明,四,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并统一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予以登记 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现状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凡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或租住直管公房的、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可优先由产权单位按规定予以租金减免.统一执行全市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第二十一条、符合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困难程度和申请次序排队轮候 每月每户租赁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保障人数 第二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二十三条 经房产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经房产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 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廉租住房交纳租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申诉。受理部门应对申诉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第二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二,将廉租住房转惜、转租的、三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二十八条,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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