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5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当从下列建设项目中确定.并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者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一 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目。五,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申报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项目基本情况。二,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三。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 已经开展前期工作。但计划年度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第六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拟订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七条。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一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执行。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 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执行,第八条。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需要在计划年度内增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第九条.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又同时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上应当注明、拟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要求审核后 报送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应当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第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相关前期报批材料上加盖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 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管理、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审批涉及的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规定,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或者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月报表,报告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 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等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土地、环保 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项目建设信息,定期通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进展情况,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进展情况 统筹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责任制 按照业务对口或者属地原则,将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分解落实到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明确责任机制 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单位的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并作为有关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奖惩的依据、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土地,环保和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 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加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开工建设,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贸 外经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招商引资会,编发项目简介和简报等形式,宣传推介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第二十条 市.区财政建设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财政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第二十一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优先解决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用地报批材料 确保用地指标的合理。有效使用,第二十二条 电力。交通 邮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需要以及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其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差异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其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工程测量、钻探 施工以及征地拆迁等工作,不得扰乱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 生产经营秩序,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答复事项 延误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属于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阻挠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工程测量 钻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等工作 扰乱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秩序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9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