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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 建制镇各类绿地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建。环保,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制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由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城市绿线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 报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散生林植被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有权进行检举,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 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大型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程序审批时、应当加盖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色图章。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绿地进行验收,配套绿地不符合绿化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者限期拆除,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四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第十五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实际占用绿地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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