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9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充分发挥道路功能 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 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东南西环。北环 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公安,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 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市市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前.应当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征求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建设计划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管线敷设的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市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下实施,第七条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挖掘工作.第八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 审批表格以及 挖掘道路许可证,等 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第九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二。市或者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三 挖掘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施工方案,五。其他有关资料,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的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 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因管线养护 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查 确认.并会同市或者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批准的理由,因挖掘城市道路需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交通线路或者站场的.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及时通知市交通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下列事项应当对外公布,一、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范围,二、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三,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程序,时限 办理部门及承办人员.四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地点,范围,类别及期限,五、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事项,超过500米的车行道挖掘以及超过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 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5日后方能挖掘 在主干道或者闹市区中心 对少于500米的车行道及少于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 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2日后方能挖掘,第十二条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一,申请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五,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以及确需挖掘的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挖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3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第十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因本市重大社会活动或者重要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结束城市道路建设工期,致使管线单位因未能同步敷设管线而确需挖掘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可以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以及确需挖掘的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者扩大的变更手续 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因本市重大社会活动或者重要工程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变更。挖掘道路许可证,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的期限,地点及范围,因变更减少挖掘时间或者面积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与实际所应收取费用的余额。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其他特殊要求,确需取消,挖掘道路许可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取消的理由,并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申请人已有投入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已进行挖掘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市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退场.第十六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十七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 位置,面积 用途及期限挖掘。二.在施工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 三、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 四,当日挖掘产生的余泥,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五.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六.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第十八条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第十九条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材料.应当采用石屑或者石粉。回填压实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并报请原审批的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市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时。应当通知养护维修单位到场。验收通过后、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进场修复路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未到规定期限又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4至5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处以3000元罚款,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处以警告.并可对超出部分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 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的、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及时审批或者作出不予批准挖掘决定未告知申请人理由的。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三。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