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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借鉴外地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蜀山镇、郊区沿主干道两侧及城郊结合部进行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供水 供电。供气。电信等地下管网的铺设或修缮以及各类建筑物的拆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 中转、回填,消纳等。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排放 运输、中转 回填 消纳等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指、一 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三、统一调剂余缺和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及清运进行监督管理。四 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五。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四条,公安,交通。规划,拆迁,建管等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检举、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资质证照。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市环卫处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 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交纳卫生保证金.领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后、经环卫部门检查合格。退回保证金、第七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出示市环卫处核发的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第八条。各类建筑物拆迁.必须到市环卫处申请领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第九条。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前 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核准清运路线及时间,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验 第十条,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环卫处提出申请.由市环卫处统一安排 并按每吨5元的标准向市环卫处交纳清扫保洁处置费.第十一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指定路线清运和指定地点倾倒。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核,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单位计算、依据工程项目的预决算或现场核定清运量,由建设单位按每吨5元的标准向市环卫处交纳清扫保洁处置费 第三章,罚、则。第十三条、对违反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环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除责令立即停止清运、补办手续外。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除责令其立即停运外、并按机动车辆每车次100元.人力车每车次20元处以罚款、第十四条,对不按指定路线和指定地点清运和倾倒的。除责令清除倾倒的渣土外.按机动车每车次500元、人力车每车次50元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环卫监察人员执法时,持建设部统一颁发的城建监察证 罚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凡罚款100元以下,含100元.的由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当场处罚 罚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区环卫监察中队决定,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 由市环卫监察大队决定 2000元以上由市环卫处决定 并分别发出处罚决定书.处罚未执行前可暂扣违章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所有罚没款金额上缴市财政。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应纳入计划外收入管理,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施工的单位、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环卫处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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