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 凌云.2017年2月13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包括载人、货,电梯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调解电梯安全纠纷、督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第四条,市,县,市 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电梯规格 数量配置等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改造,修理,更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公安、应急,经信.财政、规划 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 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 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和服务质量评定 提供教育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参与行业诚信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县,市 区人民政府对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进行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对校验和调试结果负责,电梯投入使用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对调查和了解情况作出记录.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第十一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机房应当安装空调等通风 升降温设施 井道应当符合电梯安装.运行的技术条件、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积水,前款工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意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二条、鼓励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应急电源或者断电应急平层装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保证电梯能够与全市电梯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有效连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性能,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 本地化服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之一。第十四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电梯、第十五条,电梯安装 改造 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 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县、市 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两名以上取得相应许可的作业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过程,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使,用 第十六条,电梯属于其所属的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人所有,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其中,有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协商明确一个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协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县 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电梯报废或者使用单位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培训、二,制定电梯日常管理,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 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三、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定期检验标志,五,保证电梯应急照明设备有效使用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二十四小时畅通。六.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巡视电梯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巡视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二,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电梯层门钥匙 机房钥匙和安全提示牌。三 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 对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时.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协助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五,在需要暂停使用的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告示、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六、规劝。制止乘客破坏电梯设施及违反规定使用电梯的行为,七 发现电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二 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四 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五。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梯安全性能不受影响。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应当与现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的资料和物品包括以下内容,一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二.电梯专用钥匙、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四。电梯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记录。五 电梯巡查记录和视频监控录像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物品 第二十四条、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五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技术评价.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二,在用电梯遭遇水浸 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或者因建筑物结构改变。导致主要技术参数发生改变的 三 其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改造、修理 更新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第二十六条。拆除电梯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定安全拆除方案,电梯拆除前,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价。改造 修理、更新等费用 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价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 安全技术评价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 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使用单位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改造。修理、更新费用需要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由业主委员会 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 相关业主同意。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第四章、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第三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三十日内。将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与地址。电梯数量。维护保养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向县。市 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作业中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确保电梯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维护保养作业每组至少有两名持证作业人员,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数量不得超过三十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维护保养工作。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电话.并履行下列职责。一 发现电梯故障及时予以排除 二。接到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 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排险救援.三,对故障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对电梯使用单位接到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梯维护保养所需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第三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订电梯维护保养计划、按照半月.季度。半年.年度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检查报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三十四条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所属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 经营。不得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第三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安排检验检测 在检验检测完成后十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送达受检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等信息、按照规定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电梯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及时予以更新、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同时报告县 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电梯经检验检测后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使用单位的整改行为是否合格进行确认 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作出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结论.并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受理电梯使用单位安全技术评价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电梯安全监督年度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经营 使用,维护保养 检验检测和安全技术评价的质量实施专项监督抽查.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下列电梯列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二,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安全技术评价确定继续使用的电梯、四。故障频率或者投诉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有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 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支持 配合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第四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电梯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的举报.并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记录对电梯生产 经营,使用 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增加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机构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信用联动惩戒。第四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平台.督促电梯生产、经营 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将其信息系统与电梯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联网 实现与110接警中心的有效衔接,实行即时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第七章、应急处置,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协调统筹应急处置资源.开展电梯应急救援工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电梯应急救援联动队伍并指导其运行.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单位电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第四十六条,乘客被困电梯时、按照下列程序处置.一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同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救援、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解救被困乘客。并查明电梯故障原因 排除故障 做好记录并存档。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现场后无法实施救援的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指派电梯应急救援联动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特殊情形的 由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实施救援 第四十七条,电梯事故发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电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第四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成立电梯事故调查组 开展电梯事故调查,查明电梯事故原因、依法对电梯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电梯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事故技术鉴定 电梯事故处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应急电源或者断电应急平层装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移交电梯资料和物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技术评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