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八年六月十九日,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窨井设施完好.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电力,通讯,燃气 供热.供水,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检查井,阀门井及其井框,井盖等附属设施,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立窨井设施应急处置机构 以下简称窨井处置机构,具体负责窨井设施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其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据实拨付、规划、公安 园林。房地产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井框 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推广使用统一标准 规格的非铸铁类井盖.第五条。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 由该道路所在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二 住宅区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三。各单位内部道路上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四,在建工程的窨井设施尚未建成或者虽建成但尚未移交给产权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五、同一窨井设施由多家单位共同使用且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由窨井处置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所需费用由各使用单位共同承担,对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 无法确认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废弃窨井设施.窨井处置机构应当予以填埋 第六条.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窨井设施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牌 原有窨井设施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二,建立健全窨井设施档案资料,并将窨井设施的设置路段.地点,数量 编号,规格 分布图及委托的维护单位等资料报窨井处置机构备案。三,配备窨井设施巡查和维护专职人员,按窨井处置机构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制度.对丢失、移位,损毁的窨井设施及时予以补缺 更换或者维修 四。按照井盖设施的种类 规格向窨井处置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井盖设施备用件,并保持相应的库存量、窨井处置机构应当定期向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反馈备用井盖设施使用和库存情况,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窨井设施,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 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八条,废旧.碎裂窨井井盖、井框 由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统一回收、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承运废旧。碎裂井盖。井框时 应当查验出售.托运单位出具的相关单位的证明和清单 无产权单位证明的。不得收购.承运。收购人 承运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托运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 收购.承运的时间,第九条,对盗窃 损毁 违法收购与承运窨井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要求在窨井设施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牌或者标志牌模糊不清、内容难以辨认的。二.未建立窨井设施档案资料或者未将资料报窨井处置机构备案的,三,未及时对缺损窨井设施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的,四,未按照要求向窨井处置机构配送规定数量和规格的井盖的,第十一条、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接到报修电话或者通知后未及时对缺损窨井设施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的.由窨井处置机构代为补缺,更换或者维修。第十二条、违反规定收购窨井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承运无产权单位证明的窨井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及窨井处置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肥东县 肥西县,长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