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日。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满足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城市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较重要的构筑物.本办法中配套设施包括建筑物外道路 广场,绿化,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雨水 污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等,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套设施的施工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市市容管理部门参与建筑物配套的环卫基础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根据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设计。施工 方案。主要包括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二,绿化平面图.三,各类公用管线平面布置图,四.各类公用管线的施工图、沿街建筑物室外地面.围墙、绿化等设计布局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方案连同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送配套设施建设方案者、应在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建设单位,专业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建设.设计,施工 方案和单项工程施工图施工,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 第七条。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办理破占挖掘,排水许可。环评文件审批等相关手续,第八条、建筑物配套设施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的组成部分 建筑物配套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 施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一,所有的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二.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四。建筑物配套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 五。群体建筑 包括住宅小区.申请分期综合验收的,应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第十条.申请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三 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绿化设计方案 综合管线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四 规划 环保.市政.园林。消防等单位出具专项验收认可使用的文件及资料、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专业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评价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和专业施工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后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评价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第十三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按照审查同意的建设,设计、施工。方案或单项工程施工图施工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配套设施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没有进行验收的建筑物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筑物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六条.综合验收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