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文、的通知精神的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提高资质等级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于公开招标项目 招标人提出的资格审查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9个的、符合最低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上述个数的除外 视为不合理条件,应放宽资格审查条件,重新发布公告组织招标。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项目规模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工程项目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根据该工程项目专业特点,合理划分专业工程标段。一个标段只能提出一项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确因工程专业需要可增加设置一项与工程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2项专业承包资质.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 应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网上招标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并实行资格后审.第六条,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审查文件中 明确资格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 并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组成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评审,不得将招标公告,资格后审文件中未明确的事项和条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七条,所有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应在招标文件废标专项条款中集中列出并予以明确、不得设置不合理废标条款.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严格审查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的设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法律,法规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为细微偏差 不得评定为废标,第八条.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 投标负责制。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时。需要进行法人委托的。应委派建造师。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 负责投标报名,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等招标投标活动、并负责处理本企业在该项目投标活动的相关事宜.第九条 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 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或宜春分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第十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或处理,一 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三。泄露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和有关评标内容的,四,不按招标 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五,擅自允许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投标时项目管理班子的。六,设计变更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和核准的、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上网公示。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禁止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 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二,相互串通操纵投标价格,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四 允许他人以挂靠方式参与投标的、五,中标后转包.非法分包的 六 施工中以投标时部份项目报价偏低等不正当理由而拖延工期的 七。工程竣工前,擅自更换中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即,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按程序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一年内被抽取并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后 有三次不按时进入评标室,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评标的、二,在评标时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将法律 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的投标文件.评为废标的,三.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 对存在明显错误的评审、在复议时不予纠正的,五.对投标文件存在明显围标,串标嫌疑不予指出的,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上网公示.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我市招标代理市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出借或以办分公司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二 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三。泄露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和有关评标内容的。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替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五。不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认真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及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