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六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样、表格。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并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应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第四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建设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重视城建档案工作。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与城市建设事业同步发展,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城建档案馆主要接收和管理以下档案,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 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 公用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 计划统计 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第六条.对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领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印发的、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完整.二、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三,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四,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第八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真实 不齐全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补充、整改、预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馆应及时签署.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未能达到预验收要求或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报送城建档案馆审核,经审核合格的 由城建档案馆签发,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分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原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第十二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本单位保管使用3至5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 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依照建设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编制 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为其提供有偿技术服务、第十四条.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工作,还应当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整理,并做好保护,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工作现代化.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要为利用档案提供方便,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利用城建档案 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危害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在城建档案馆查阅复制本单位移交的档案.只收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档案、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利用。第十八条、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城建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