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九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四月十日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防雷减灾的宣传 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加强雷电灾害预警和监测系统建设,制定雷电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本市防雷减灾的能力,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 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太阳能接收装置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采取防雷措施,避免雷电.击,事故.第七条,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防雷产品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产品 第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 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设计方案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二 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文件 三.建设项目综合布线图.四.防雷装置设计单位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五,采用的防雷产品的技术性能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第十一条、市 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规范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申请审核、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申请单位应当按原程序报审 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单位的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第十四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对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进行核实。经验收合格的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经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第十五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定期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书.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六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公正性,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七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责任制度 并指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防雷装置的维护 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八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雷电灾害情况,并视灾害严重程度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雷电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九条。雷电灾害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 提出整改措施,调查和鉴定报告应当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二十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提出防雷减灾建议,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拒绝法定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 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造成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责任性事故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