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管理监督工作,并负责历下区 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长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城管执法,市政公用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建筑节能的发展以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建筑推广,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 开发 生产和推广应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发展应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第六条 本市推广生产 使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一.粉煤灰砖,烧结煤矸石多孔砖,烧结黄河泥沙砖、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膏砌块 三 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禁止生产 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生产。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含有造成人身危害的放射性物质,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 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设施,对已建成的粘土砖瓦窑.场,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逐步调整 复垦 占用非耕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其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在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章丘市城市规划区,平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在济阳县城市规划区、商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除前两款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新建 扩建 改建建筑工程、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第十二条。在本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 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和变更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变更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还 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 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工程墙体施工完成后.未进行墙面装饰或者隐蔽处理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及返还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于三日内核验完毕,并于核验后五日内,根据核验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返还或者不予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三章,建筑节能管理。第十四条,本市推广生产。使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 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 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着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生产,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十七条,新建 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材料 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列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 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 不得通过验收、第十八条、新建民用居住建筑应当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量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材料,设备、器具,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第十九条,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 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居住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其使用的实心粘土砖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 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 是指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粉煤灰.煤矸石 水泥。石膏、河湖泥沙或者其他非粘土质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墙体的制品.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 是指依照国家,省和本市建筑节能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 设备 器具和其他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减少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济南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