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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令第167号发布 2012年8月23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令21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 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黄岛区。以下称市区,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 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 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 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 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 安全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 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第十八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 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 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五章、申请审查程序,第二十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 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 在退出相应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 由市房屋 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二十二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 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 收入证明.五 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 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 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 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第二十六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 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 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选房顺序 四.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六章。房地产登记与交易.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 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 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十条,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一。隐瞒房源 不如实上报的,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 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 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 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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