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绥政发、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结合市情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全市所有公共建筑必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政府投资或建造的民用建筑必须率先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并应在节能新建筑体系,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鼓励非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新建住宅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新建住宅可参照实施 各县。市、区、应有计划地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二 建设。房地产开发及棚户区改造.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 材料和设备。二。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三、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要抓紧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制和机构队伍,加大建筑节能管理力度。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建筑节能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负责这项工作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协调配合 齐抓共管,运作顺畅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建筑节能激励约束,监督举报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目标 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曝光、并严肃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五 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制定建筑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在媒体上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省.市的部署安排以及建筑节能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培训 广泛开展建筑节能 可再生能源利用科普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加强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六.要充分利用节能减排领域资金政策.各级建设管理部门 建设、开发.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大对建筑节能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及时了解。掌握国家 省、市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政策.争取有效的资金补助、三。落实责任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 施工单位违反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八,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要积极采用国家及省推荐的节能设计评估和检查软件,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 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性能指标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与材料应经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达标的方可选用。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十一,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节能技术标准 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予以鉴认.同时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符合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予以鉴认。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管理到位。十二。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行节能公示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自工程开工和销,预,售之日起 在施工现场和销 预 售现场显著位置将建筑的节能构造措施。节能技术指标等信息予以公示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节能公示前,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节能专项备案 备案后悬挂节能公示牌。公示内容要与备案内容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相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十三、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十四.加强建筑节能产品的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筑节能产品核准工作、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产品核准推荐申报工作、并对获得核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实施监督管理,规定实行核准管理但未取得核准证书的建筑节能产品,各建设 设计单位不得选用。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监理单位要严格地进行监督 如有违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令其改正,并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十五,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并将建筑节能验收纳入到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中。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对验收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六,实行建筑节能工程认定统计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或申领房屋产权使用证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节能认定统计备案。十七,严格开展建筑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检查,对建设,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和审图机构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等不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审图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改正 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八.达不到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产品 包括材料和设备,应视为不合格工程,有关部门不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发放产权使用证.五,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 新产品 十九 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建筑节能技术公告和节能推广项目目录,引导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中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二十 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住宅建筑要实施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并预留管道。新建住宅小区要适当实施太阳能光电,光热集中应用技术.二十一,加快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突出抓好太阳能、风能.热泵技术等在建筑领域应用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对采用成熟的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节能效果好的建设项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