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 编制城市排水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安排相应的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班点等城市排水设施。第七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排水主干管网尚未到达的区域。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造成或增加水污染的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生态景观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 同时投入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报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承担建设费用。第十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第十一条,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 自建的排水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按规定设置沉砂井.格栅、隔油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竣工资料分别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及排水管理部门存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