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排水年度建设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安排相应的泵站 污水处理厂.养护班点等城市排水设施、第七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排水主干管网尚未到达的区域 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八条、新建、扩建 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造成或增加水污染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生态景观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报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并承担建设费用.第十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第十一条、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自建的排水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按规定设置沉砂井。格栅,隔油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竣工资料分别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及排水管理部门存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