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排水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安排相应的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班点等城市排水设施 第七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排水主干管网尚未到达的区域,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造成或增加水污染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生态景观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 同时投入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 报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并承担建设费用.第十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 企业自筹,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第十一条 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自建的排水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 应当按规定设置沉砂井,格栅、隔油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并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竣工资料分别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及排水管理部门存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