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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 编制城市排水年度建设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安排相应的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班点等城市排水设施,第七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排水主干管网尚未到达的区域,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八条 新建 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造成或增加水污染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生态景观要求。新建,改建 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报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承担建设费用 第十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 企业自筹,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第十一条 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自建的排水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 应当按规定设置沉砂井,格栅,隔油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并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竣工资料分别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及排水管理部门存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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