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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26号令,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各级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民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第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由各级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各级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作他用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其他位置补足绿化用地面积。第九条。城市绿化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旧城改造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二.经市政府批准的零星插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拆迁前的绿化用地面积.拆迁前没有绿化用地的零星插建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屋顶绿化,三,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2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四,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第十条.各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绿化工程须纳入基本建设规划 基本建设资金中须含绿化资金。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各项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须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第一个年度的绿化季节内完成.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须委托持有相应绿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执行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 建设单位须按照标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主干道两侧大中型单位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文件副本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 公共绿地 风景林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街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四。单位辖区内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五 居住区绿化,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零公里以外公路两侧,以及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分别由各有关都门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间距 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或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其指导下进行修剪。或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按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分担.各级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下列原则分担,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人承担 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双方平均分担、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个人绿化用地的 应按有关规定向绿地管理单位或个人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第十八条,严禁下列破坏绿地.损坏花草树木行为,一 践踏草坪 损坏设施、二,晾晒物品.放牧牲畜,三.取土采石.倾倒垃圾、四 剥皮,挖根,五。就树搭棚.架设电线、六,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七、在树木上刻字,钉钉 拴系牲畜,拉绳晒物,八.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九,其它有损园林绿地 有害树木花草生长的行为.第十九条,城市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应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补偿费用,每砍伐1株树木必须补栽2株以上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以500 1000元罚款,二。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三。用于经营活动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 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修剪城市树木或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按本办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 罚款使用财政统一制发票据并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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