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9号、2008.03。05。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民用节能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43号令,和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质.2006 192号、以及国家、省 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规范。规程,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落实建筑节能标准 一,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不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或降低节能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采购有关材料和设备,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指标、二.各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接民用建筑工程和暖通空调系统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相关维修设计任务时、须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要求 严格控制建筑物体形系数和窗墙面积比.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采取设置门斗等避风措施、禁止采用外飘窗,凸窗等影响节能效果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满足设计深度规定,节能设计文件须包含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按照规范设计温控装置和计量装置.节能材料和设备应标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等指标,在技术交底时应对节能措施。关键部位的节能构造做法进行详细交待.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须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专项审查.出具专项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四 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根据节能工程特点制订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检测规范.标准对现场见证取样的节能材料性能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应规范.检测结论应明确,节能材料检测结果如有不合格的.须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并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合格的节能材料不得使用。七.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 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 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二 完善制度,提高节能工程质量,八.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须进行节能专项审查、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九,节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不得擅自修改经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涉及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外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建筑设备.采暖系统。电气系统等内容时。必须报原审查机构进行节能变更专项审查.在实施前,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十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采用,四新 技术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应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并经有关部门评价,鉴定.备案后方可施工。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构造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技术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的隐蔽工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必要的影像资料,十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十三、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节能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工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实施旁站监理,并详细记录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对主要节能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 以及关键部位的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或现场抽,取。样检验,十四、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应组织专项验收.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基础上.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外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并详细填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及系统运行等检验内容 十五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节能分部验收前5日内。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人员名单形成书面材料,通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十六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节能分部验收程序实施监督,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备案 建设单位应将验收合格的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报告及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证明报当地建筑节能管理部门登记、十七.有关部门 单位可依法开展节能效果测评工作.测评应由依法取得建筑节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国家、省级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检测单位.依据建筑节能检验标准对经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节能建筑实施,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督管理 十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区域建筑节能规划。明确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机构以及节能目标。实施步骤和保证措施。建立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十九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建设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施工图未经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投标文件中必须有相应的节能计算书。节能建筑专项施工组织方案。节能建筑专项监理规划,二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 对未按设计文件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管。对检测批量不足,检测时间滞后,节能材料未经检测擅自使用行为以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发现不合格节能材料不能及时举报的行为。一并纳入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信誉档案,二十一,鼓励开展多渠道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鼓励成立建筑节能服务机构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府办公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审计,能耗监测以及能耗评价。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方案 二十二,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经常性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进行曝光和警告,并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节能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图未经节能专项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未组织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后未向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的,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节能材料和高耗能设备,且根据审查意见应修改而未修改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施工单位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整改 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 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负责返工 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节能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节能建筑工程、节能材料机构配件 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十三 大力推广以太阳能。风能 工业废热等低温热源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使用粘土实心砖.大力推广节水器具、节能灯具在建筑领域应用比例、制订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优惠政策、推进建筑节能 节材、节水.节电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产业政策项目的落实工作,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节能技术参数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凡建筑节能不合格的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十五。自2008年3月1日起,为加强建筑节能实体质量监督与管理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凡2007年10月1日以前竣工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节能墙体的验收按。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规定验收。采用地面辐射采暖和电采暖的.按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规定验收。其它的分部工程验收按现行的国家或地方建筑节能标准规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凡2007年10月1日以后、2008年6月1日以前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除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监测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外,一律按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凡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或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及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二十六.自2008年3月1日起、为保证建筑工程节能达标率,真正实现节约能源的目的.对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检测测评工作。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全部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实施计量收费,二十七,在2008年6月1日后.凡民用建筑工程申报市优及市优以上工程质量评选的,必须具备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等现行节能验收及监测标准进行验收与检测。持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书,大庆市建筑节能检测认定书方可申报.对申报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居住项目还应包括热舒适性的检测.二十八 鼓励各县.区,各中、省直企业进行节能示范工程和示范小区建设.对达到标准的示范节能建筑授予,大庆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并推荐参加省 国家示范小区评选活动,凡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 未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