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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6年10月13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6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28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农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暂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黏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 设计,建造和使用建筑物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降低建筑能耗 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身健康安全。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 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规划区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以新建民用建筑为重点 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开发。生产和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推广生产.使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非黏土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以及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二。新型墙体节能技术.三,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四.节能门窗保温和密闭技术.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六 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七,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八。建筑照明.采暖,通风 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九,其他节能效果显著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外埠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应用的.应当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确认或者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目录,第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使用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确认或者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禁止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或者使用客土生产实心黏土砖、对已建成的占用耕地的黏土砖瓦窑。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逐步复垦.占用非耕地的,建设 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和临时建筑设施 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停止使用实心黏土砖.为保持原建筑风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维修项目,可以使用实心黏土砖、第十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 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进行工程建设。二。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设计。予以审查通过.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擅自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或者搭建临时建筑设施使用实心黏土砖.五,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允许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行为,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第十八条,市,县。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审计以及上级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 范围,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墙体抹面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出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不得将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二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下列支出、一,引进 新建,扩建 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 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五。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六,代征手续费 七.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本条前款.一,二。三 四 五,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二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由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四章。建筑节能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规划 制定全市建筑节能规划。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本县 市 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经市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条件之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 二.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第二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一并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凡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筑工程保温体系隐蔽工程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组织进行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形成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根据国家规定范围应当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 申请标识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申请标识 并予以公示,第三十一条.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进行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空调通风、供电照明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 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对既有建筑实施大型修缮的.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第三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物能耗情况测评,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 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可靠,第三十五条。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对超过用能指标或者未达到室内环境标准的 应当进行整改.第三十六条,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或者使用客土生产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实心黏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三,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设计中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擅自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或者搭建临时建筑设施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实心黏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设计,予以审查通过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六、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允许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补交 逾期不补交的。责令停止施工.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将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情节严重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五、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的 按照单位工程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组织验收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逾期不整改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罚款。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2月1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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