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l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整洁 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三,与规划。土地 城建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四.审理公路的特殊占用及穿、跨。越公路的其它设施的建设,五,监督检查公路超限运输 六 实施公路巡查。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公安,城建。土地.工商 规划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领导群众抗拒自然灾害对公路的侵害、以民工建勤,义务工方式清除雪阻和修复水毁公路.确保公路畅通。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章.路产保护。第六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沟 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 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二 打场晒粮、堆放物料 倾倒垃圾和积雪.放养牲畜 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设垃圾点.三.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四 占路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 五 其他违法利用。侵占.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七条 在公路两侧及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l00米,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害公路。桥梁。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安全的措施,第八条.公路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划定。公路养护施工人员在划定的料场内取土。采石。挖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 练车 确需在公路上试车.练车的,事先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的路线、路段行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第十一条,在公路、公路用地铺设管线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造成损坏的应给予赔偿,禁止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 易爆。有毒物质的管道、管线,第十二条,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开设道口 需要开设道口的应向辖区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做好排水设施,第十三条,运输车辆的运件不得拖地行驶.运输易遗漏,撒落货物的车辆 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公路的、应当清除污染物或承担清理费用.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不得擅自砍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绿化花草 确需更新.间伐树木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 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实施、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十五条,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养护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堆放养护物料时、应堆放在公路一侧,不得超过路面宽度的三分之一,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确需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点的部门 须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占用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确需占用,挖掘公路 公路用地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经济赔偿。第十八条,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 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九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检查和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 第三章、公路两侧的管理,第二十条。公路用地宽度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外缘起国省干线3米,县级公路2米。乡级公路1米的距离划定,第二十一条,在公路两一侧路肩边缘填土打地坪的,应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标准负责重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地坪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30厘米以上.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最小宽度。低于二级标准的公路、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2米、乡道8米划定,二级以上公路与城市 集镇道路交界处2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路段,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50米划定,长吉高速公路吉林市中连线按100米划定 第二十三条 公路沿线新建集镇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选在公路一侧。集镇的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最短距离为。二级以上公路100米,低于二级标准的国道.省道80米、县道50米。乡道15米 第二十四条.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确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办理。公路建设前存在于公路建设控制区内的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路建设需要 制定计划,分批迁出。未迁出前不得再行改建,扩建、公路建设后未经审批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九条。第十三条.造成路面损坏 污染,抛撒货物或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练车场地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损坏 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 界桩 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未经同意在公路桥梁,渡槽架设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 可以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对公路路产造成较大损坏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对公路路产造成严重损坏,不报告公路管理机构,不接受处理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车辆不得驶离指定地点,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不服从路政人员管理,干扰公务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造成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渡口。隧道,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授权,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公路附属设施 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 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 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