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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部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大力支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文明施工工作,并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到位,监理单位负责本办法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各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组织文明施工.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组织文明施工检查。并配合市建筑业协会评选,优秀文明工地,第二十条,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地、以及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治安部门处罚的工地。均不得评为文明工地,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松原市城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松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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