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部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大力支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文明施工工作,并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到位,监理单位负责本办法的日常监督工作、第十八条、各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组织文明施工。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组织文明施工检查、并配合市建筑业协会评选.优秀文明工地.第二十条 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地、以及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治安部门处罚的工地。均不得评为文明工地,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松原市城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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