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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大力支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文明施工工作.并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到位。监理单位负责本办法的日常监督工作、第十八条。各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组织文明施工,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 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组织文明施工检查,并配合市建筑业协会评选。优秀文明工地、第二十条、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地。以及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治安部门处罚的工地。均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松原市城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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