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0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 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 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理工作。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相关的日常工作由市道桥管理机构负责,三、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养护 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四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 五,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 公安交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财政,城管,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含缆线.下同,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 改造城市道路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的区域,同类管线应当纳入管线共同沟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第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与铁路相交处建设立体交通设施,二。设计时速超过三十公里每小时的,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离设施.三。建设无障碍设施、四、在快速路,主干路过街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人行过街设施,五.道路排水设施建设与防止道路内涝相适应,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台和公共停车场、第九条,建设城市道路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第十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报下列材料.一,建设 施工 监理单位的质量技术管理机构组成材料及相关人员岗位资质证书。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和行政审查批准书。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材料齐全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第十一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道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 中标通知书,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四,质量监督注册表。五 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登记表 六,备案的施工合同.七。备案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材料符合要求后的四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 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市政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负责监督、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 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建设档案.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工程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超过保修期的,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维修.第十六条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预留 保证金的存入,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办理建管交接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办理建管交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履行工程竣工备案程序 二,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齐全,整洁、三,施工机械设备 物料,工程暂设。临时围挡等全部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之内、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管交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 工程竣工备案书。三、工程竣工图纸和完整的建设内业资料,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七 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管交接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城管、水务等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管交接。不符合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履行建管交接程序、第二十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建管交接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管,水务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参加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建管交接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签订交接书、明确交接事项.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未申报建管交接或者未完成建管交接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管理维护。并承担因维护不力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二十二条,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类别.养护等级,养护维修定额和检测评估结果 测算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经费.编制年度养护维修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养护维修、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市管范围以外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由所在区城管部门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二 工业区和住宅区的开放型道路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其中工业区和住宅区的开放型道路符合城市道路标准和路网需要的,由市,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三、市政桥梁的养护维修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专业养护维修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应当逐步实行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定额承包制和大修工程招投标制。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周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确保道路畅通和车辆安全通行,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并根据检测评定结果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好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实行养护维修信息化管理、建立养护维修技术档案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作业时,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在作业现场设置规范的围挡及安全警示防护设施 并设专人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为二年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第三十条,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检查井的产权单位为检查井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 发现检查井破损、与路面不平顺以及井盖丢失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规范的防护措施,检查井盖丢失的。应当在六个小时内补齐.检查井破损的.应当在二十四个小时内修复,检查井与路面不平顺的,应当按照规范标准维修,第三十一条。城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井登记备案制度、对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经确认为无主的检查井。暂由城管部门代管,并及时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对废弃的检查井。城管部门可以进行填埋处理,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 位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和香坊区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桥梁的路政管理,由市城管部门委托市道桥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由所在区城管部门负责、城市桥梁和隧道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城市桥梁和隧道管理系统.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打砸硬物,排放污染腐蚀物,二,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车辆及经营加工活动,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占压人行道。四。移动或者损毁道路设施 五,其他侵占。损坏城市道路行为,第三十四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限载、限高等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改变桥梁行车道或者调整行车路线超过道路限载,限高规定的、应当征求市城管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五条,履带车 铁轮车或者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重.超高 超长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高。超宽船通过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的、应当提前通知市城管部门,市城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监护。保证桥梁安全.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除非经营性的公益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外,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 向城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的百分之五十缴纳占道押金,占用道路期满,未造成损坏的 返还占道押金,造成道路损坏的 用占道押金修复。剩余部分返还 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占道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道修复费。占道押金的,限期补缴 逾期未补缴的。按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上缴财政。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挖掘修复和管理 确需减免占,挖道费的,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三十八条,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责任人不承担修复费用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巡视检查制度。明确路政管理人员职责 组织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移交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罚.路政管理人员发现影响道路安全的情形、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二节.城市道路占用管理.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位于道里区 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 全市统一规划设置的经营性占道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占用城市道路示意图、四。施工作业组织方案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 城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复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形城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一.占用快速路、主干路和距主干路道路红线十米以内设置除公益设施以外经营性设施的,二、占压盲道,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三,占道设施预留人行通道宽度少于1。5米的,四、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门窗间距少于1,1,5比例的、五,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六。搭建门斗 阳台的.七、其他不得占用行为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期限和用途占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为一年。占用期满后需要继续占用的。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地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设置实体围挡,对建筑工地周边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有效防护,及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经批准建筑工地施工需要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因工程未峻工需要延期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并重新公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道围挡。暂设房等临时占道设施、清除现场物料,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的裸露地面。并由城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组织编制临时占道的书报亭,摊.早餐亭,冷饮摊点,自动售货机,治安亭 信息亭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临时占道规划和设置规范 市、区城管部门依据临时占道规划和设置规范.进行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第三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包括改变道路结构。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位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 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除特殊情况外.未纳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申报单位提出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 会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挖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第四十七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二,年度挖道计划,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文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各地下管线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和其他障碍物主管单位的会签文件,六、施工作业图纸和具体施工方案 七.文明施工方案、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城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情况复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四十八条,下列情形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三。在当年十月二十日至次年四月二十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三年的,五,挖道单位违反挖掘城市道路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六,法律 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 属于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加收二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属于前款、三 项规定的,经城管部门审批后、加收一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第四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道路抢修,同时通知城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日内持地下管线设施主管部门的证明,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 只收取一次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在禁挖期内抢修的,加收一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第五十条、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第五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分段挖掘,分段施工.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每段挖掘长度不得超过一百米、二.应当先割后挖.确需使用机械挖掘的,经城管部门认定后实施,三、挖掘车行道路面宽度不得小于七十厘米。四,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五,道路结构修复时应当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第五十二条 地下管线设置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非挖掘路面施工方法.横过街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采取非开挖路面施工方法。因地下情况复杂需要开挖路面,具备夜间施工条件的应当采取夜间施工方法、并按照规定时限恢复道路交通.建设单位采取非开挖路面施工方法的、应当提报施工组织设计.经城管部门审定。缴纳道路安全保证金后方可施工,二年后,城市道路未发生结构变形,塌陷等问题的、返还道路安全保证金。第五十三条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统一监制的公告牌、挖道施工材料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 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第五十四条、挖掘城市道路沟槽回填和路面修复,由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地下管线设置完工后。主 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在当日回填修复 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路横向挖掘的.应当在三日内回填修复。支路纵向挖掘的 应当在五日内回填修复.采取特殊工艺回填修复的、应当按照城管部门认定的时限回填修复 第五章,桥梁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市城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划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十七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采砂 取土.爆破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物品、三。在桥梁上垂钓、堆放物品以及在桥梁护栏上拴绳挂物等 四、其他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第五十八条,市城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桥下空间占用行为。合理利用桥下空间资源 适当设置桥下空间的封闭围挡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城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桥下空间,第五十九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 地下管道顶进等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并与城管部门签订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条、依附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领取、桥梁架设市政管线许可证 后,方可施工和占用、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在桥梁扩建.改建.维修时,管线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依法强制拆除。第六十一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城市桥梁的安全检测评估、经安全检测评估、城市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 城市桥梁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进行维修和加固 经安全检测评估认定危桥的、城市桥梁养护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实施封桥等紧急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实施封桥措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桥梁遭遇自然灾害或者人为事故、造成结构隐患时 城市桥梁养护单位应当进行专项安全检测评估、并迅速组织抢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程保证金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未完成城市道路建管交接的 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建设工程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井盖丢失未在六个小时内补齐.检查井破损未在二十四个小时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管护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搅拌水泥砂浆及其他拌合物 打砸硬物、排放污染腐蚀物.冲洗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生产,维修。加工活动的 移动 损毁道路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机动车违反规定占压人行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五。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重,超高。超长车通过城市道路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予以现场查封,责令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批准的结构 用途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建筑施工未按照规定围挡,对建筑工地周边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未进行有效防护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十、建筑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清除现场、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裸露地面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十一.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挖道修复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处以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强制回填道路 十二 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挖掘道路批准手续的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三、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十四 挖掘城市道路现场未设封闭围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公告牌。挖道施工材料未按照批准位置堆放 弃土清运未日产日清,影响通道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暂扣施工设备和工具 并对挖道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挖掘城市道路未分段挖掘、分段施工的,二、挖掘城市道路未先割后挖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采砂,取土 爆破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物品,三。在桥梁上堆放物品以及在桥梁护栏上拴绳挂物等。四 其他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架设管线的 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桥梁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处罚决定.涉及责令限期改正.自行清除.补办手续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中载明具体期限。对城管部门在书面抄告事项中载明已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自行清除,补办手续而当事人逾期拒不执行的。应当直接作出处罚、第七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 则.第七十二条。县.市,城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11月18日发布、1996年12月1日施行的。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