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沧政字 2011,73号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为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 是指从2011年3月1日起 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本细则适用市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二条,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发改。国土 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 规划审批,资金保障,项目施工,签订合同。房屋确权,后期管理等项工作.第三条 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不低于10,的标准.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面积由辖区政府确认后,提供给市住建局作为配建保障性住房数量的依据,由市住建局商市发改委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指标具体确定,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报省住建厅备案、第四条,商品住房新上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市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支付工程款。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建筑安装成本价,以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价为准、第五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基本标准是。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 下水.供电。供暖,供气。消防,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标准是,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实行分户计量,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配建方案 中应提出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等内容,配建方案,需经市住建局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实施、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施工图联审后.应与市住建局签定制式。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第七条,市规划局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标注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 套数,套型等事项.对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 市国土局要根据规划条件 在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时,将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约束性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明确告知竞买人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时 依据配建方案及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 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 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建成后由市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第九条,市发改委在项目核准备案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住房 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复文件。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批复.第十条,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对核准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共同配合争取中央。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补助资金、第十一条、市住建局要与取得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明确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 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设时限.配套设施建设要求、质量要求,建设成本,验收标准 交接程序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第十二条、市住建局要加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载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进行备案,第十三条,市住建局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报送预售方案。附具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 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数据予以标注,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未按批准的方案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也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四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依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套户型面积 控制标准和建筑设计标准予以标注,并与 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 相一致 第十五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未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履行配建义务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不予受理该项目的预、销、售申请.并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第十六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依据项目建设规模 按幢和单元设计,配建面积不足一个单元的按单元建设、配建面积不足一幢楼的按一幢楼建设.第十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小区内其它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可按期进行配建。配建部分不得安置拆迁户。市住建局会同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在建配建项目进行全程监管,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市住建局出具 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保修责任与商品房一致,第十九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及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向市住建局提交房产确权相关资料。具备办理房产登记条件。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完成确权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配租,负责配租后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住建局。接管单位,物业.住户等部门做好诸如住宅使用说明,质量问题登记,保修维修跟踪服务等工作.保证住户及时进驻,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预算.变更及决算由市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认定,第二十四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统一纳入配建项目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户承担。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