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办法所适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 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三,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地方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建立并完善消防工作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消防管理 指导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建的消防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技术服务,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 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等问题 以及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督促整改。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 保障政府批准征召的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农村建设的内容 并确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八。负责重、特大火灾扑救中部门联动,物资调配,受伤人员救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九。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扑救火灾,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在项目前期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 支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应将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预算单位管理,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划拨,四,安监,工商,建设。民政,教育。文化 卫生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有关证照时.应依法审查消防行政许可或消防备案合格材料,五.规划部门应将经依法批准的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落实和预留消防基础设施用地 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应加强对消防基础设施用地的保护和控制,保证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它基础设施同步审批,六。建设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改造计划.合理安排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加强对消防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管 将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资质等级评定和诚信体系评价内容。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及外墙装饰材料的消防安全监管.七。水务管理部门应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供水管网新建 改造同步实施,落实对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护、管理职责 确保完好有效.供水管道等改造工程影响灭火救援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八 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生产 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九.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效措施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确定消防安全责任。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十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和广告牌的设置、对发现妨碍灭火救援设施使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十一、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将有关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校应聘请兼职消防辅导员,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纳入普法。培训和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十三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面向社会义务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十四.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建立传递火警。火灾信息的消防通讯设施.保证火警受理专线、96119火灾隐患举报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畅通.十五。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四、对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工作.五 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开通96119火灾隐患举报专线 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六,组织指挥火灾扑救、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七。严格执行执勤备战制度。组织专业技能训练、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八。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三.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 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五 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相关人员,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 调查火灾原因,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七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八,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九。做好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季节性、阶段性消防工作 十、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根据县。市,区。消防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消防规划或者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落实保障经费,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四 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 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六.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随意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违规用电,影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工作.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组织制定防火公约、明确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二,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 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进行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产权人,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四,将本地企业和村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规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五,督促集市及民俗活动的主办者制定防火公约和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无主办者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六,鼓励家庭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和避难逃生用具 七,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 除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评估报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二 建立自动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检测报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超标准,超规范建设工程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第十二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建筑物,各产权人。使用人对消防车通道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各自的管理、维护等消防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 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 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为公共汽车 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 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保持其完好有效.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迅速疏散乘客 三,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和避难 逃生技能等消防安全知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巡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共用消防设施 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检测记录存档备查,三.建立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档案,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四,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中用于消防设施维修部分的使用情况。五,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业主,使用人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检查、选用符合国家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二.设计单位应对其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施工单位应对其消防施工质量负责、保证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确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 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四。监理单位应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工程监理,监督施工单位使用防火性能符合标准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监督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年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载明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消防工作领导组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办法等事项,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内部应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内设机构。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每年签订一次.责任人变动或责任书到期后应重新签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第十八条,对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 予以通报批评 同时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提交书面整改方案、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的。依法追究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的。由上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经批评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相关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 经批评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 依法追究本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逐级追究本单位负责人和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实施的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